集安市农机管理总站“三定”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1]31号)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方案>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办发[2013]28号)规定,为适应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集安市农机管理总站(加挂集安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集安市农机监理站牌子),为集安市农业和畜牧业局直属事业单位。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机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农机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
(二)农机牌证管理、农机安全管理、农机事故处理、农机安全普法教育。
(三)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普及和农机化信息服务。
(四)农机化新技术、农机安全技能培训 。
(五)农机化作业质量、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维修网点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和具有的社会功能,确定集安市农机管理总站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全额拨款。
二、人员编制
核定2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编制比例结构:行政管理岗位编制5名,专业技术岗位编制15名,工勤人员岗位编制2名。
三、领导职数
核定集安市农机管理总站股级领导职数17名 。
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新的规定发布之前,集安市农机管理总站按原正股级规格待遇不变。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编制总量,不核定内设机构。
四、其他事项
三十日内,按“三定”规定理顺职责,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事宜。
五、附则
本规定由集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7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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