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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20-4-30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农机发〔2018〕7号)精神,支持引导集安市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继续实施敞开普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机化技术和农业机械,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为全市农业提前1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实有力的技术装备支撑。
二、补贴实施方式和资金分配使用
(一)实施方式。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按照惠民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补贴工作。
(二)资金分配。补贴资金按年度分配实施。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资金使用进度,及时提出资金需求,既要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又要保障购置补贴需求。
(三)资金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26个小类47个品目。
(二)补贴机具产品。补贴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产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三)新型主体机具建设资金。对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机具建设资金以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补贴额为标准实施,具体办法按照《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发2018年吉林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吉农财发〔2017〕5号)中《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指南》执行。
(四)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全部敞开补贴,购机者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要购置。
五、办补时间和相关要求
(一)补贴办理时间。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间,以年度为单位,实行全年办理。每年补贴办理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15日。在当年补贴截止时间后,不对当年购置机具办理购机补贴核实确认手续,下年原则上不对上年购置的未办理补贴核实确认手续的购置机具实施补贴。
(二)机具补贴时限。申请办理补贴的机具,应当为当年新购置机具。其补贴资格为当年购置、当年办理、当年有效。为满足购机者生产需要,对当年购置且已投入生产应用的补贴机具,给予办理补贴。
(三)补贴申领时间。购置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等没有兑现补贴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其补贴额按照购置当年的补贴额补贴。
六、特别事项和管理要求
(一)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补贴机具,要先办理牌照后办理补贴,也可在办理牌照过程中一并核验办理补贴。
(二)对安装类、设施类等其他补贴机具。对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畜牧机械、基本农田建设机械及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三)敞开补贴机具核验。对个人当年购置机具数量3台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购置机具数量6台及以上的,要根据购机者购置补贴机具的数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是否与其生产实际需要相符合、是否与其实际购机能力相匹配三个方面进行核查,对购置补贴机具的数量,超出其经营规模、生产实际需要、实际购置能力的,可在其说明购置补贴机具数量使用情况并进行考核后确定补贴数量,也可在其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
(四)异地购置补贴机具。对补贴对象跨地区经营的,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合法证明,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购置补贴机具,并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七、补贴操作流程
按照“自主购机、自愿申请、据实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流程实施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农牧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机具产品名录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按照公布信息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三)补贴资金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实行依据申请补贴制度,购机者享受补贴政策要自主向市农牧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四)补贴资金兑付。市农牧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组织核验机具,经审核通过并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对涉及本方案第六条“特别事项和管理要求”的机具,按照相关要求兑付补贴资金。
(五)操作程序。
1.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农村商业银行卡或存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开户行账号)到属地乡镇农机站申领《集安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申领申请表后,首先由居住地村委会确认属实,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再由乡镇农机站会同财政所审核并确认其身份和资格后签字盖章,再报请分管农业乡(镇)长审核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对个人当年购机3台以上、生产经营组织购机6台以上的,需提供经乡镇农经站鉴证的土地流转合同。
2.购机者携带经村委会、农机站、财政所、乡镇政府审核通过的《集安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农村商业银行卡或存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开户行账号)及当年新购置机具、机具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到市农牧局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市农牧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对购机者身份及所购机具确认核实,核实无误,相关购机信息录入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系统,并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市农牧局、财政局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在集安市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ja.jlnj.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牧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结算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机具补贴款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兑付给补贴对象。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强化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成立了集安市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市农牧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市农牧局要确保政策公正公平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廉洁高效规范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与补贴办理机构,要加强工作协调衔接,健全完善科学规范高效补贴办理制度和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要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市农牧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公示信息做到及时、完整和便于查询,确保专栏有效运行。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市农牧局、财政局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及时汇报。要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农机发〔2017〕16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购机者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和购机者,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五)突出绩效,强化管理。各部门要树立绩效管理理念,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更加规范高效地落实。

作者/出处:集安市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 阅读次数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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